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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妨害公务案)_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魏检一部刑诉〔2020〕36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02196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许昌市魏都区****号。因涉嫌妨害公务2020年7月26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2020年8月7日经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逮捕。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上午9时许,民警刘某某带领辅警王某某、宋某某到许昌市魏都区*庄街处置一村民扎破送料车轮胎的警情,在带离违法嫌疑人即被告人赵某某回派出所做进一步调查处理的过程中,赵某某拒不配合,并撕拽、殴打、辱骂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某某

(院印)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许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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