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荥检一部刑诉〔2020〕395号
被告人赵**,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831988********,汉族,小学肄业,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市**镇**村**号,住址同上。曾因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11月2日被荥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于同年6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年6月2日被荥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荥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涉嫌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22时40分左右,被告人赵**醉酒后无驾驶证驾驶豫A*****黑色奥迪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河南省荥阳市**路自北向南行驶至**桥涵洞南口时,遇到荥阳市公安局交警酒驾检查,其为了逃避酒精吹气检测,拒不配合交警指挥,向北倒车准备逃离现场时将辅警宋**甩倒在地,造成宋**多处擦伤。后赵**驾车继续向东南逃至**一工地处,被交警抓获。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赵**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6.6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结案报告、抽血照片等书证;2、证人宋**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赵**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被查获后逃避、拒绝公安机关检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荥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龙
2020年8月13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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