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1〕83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60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01041960********,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杭州市上城区**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12月1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9日1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杭州市江干区机场路里街与机场路交叉口时因闯红灯被现场执勤民警傅某某查获。在查处过程中,赵某某拒不配合民警执法,并使用电动自行车头盔砸执勤辅警蒋某某肩膀,造成蒋某某左肩部软组织挫伤。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洁
2021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杭,联系电话1377783****。
2.量刑建议书、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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