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武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在其经营的武邑县**超市内对郭某某进行殴打,郭某某遂拨打110报警。武邑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贾某某同辅警陈某某赶到现场处置警情。贾某某到达现场后上前询问赵某某情况,赵某某拒不配合民警工作并辱骂民警,并用脚踢了贾某某裆部一脚,民警将其控制带至警车上,赵某某在警车吐痰并继续辱骂民警,后民警将其带至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处警视频;
3、民警贾某某、辅警陈某某处警说明及人民警察证;
4、证人郭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5、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任荣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武邑县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盘一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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