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润检一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021971********,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巷**号**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巷**号**室)。被告人赵某某曾因寻衅滋事,于2019年9月29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行政拘留三日。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释放,同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1日20时44分许,被告人赵某某在镇江市润州区黄山北路老如意饭店吃饭,酒后滋事,后被带至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金山派出所进行调查,该所值班民警在大厅依法履职过程中,赵某某不听民警劝阻,用右手掌掴民警许某某一个耳光。
归案后,被告人赵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调查评估意见书等书证;2.证人涂某某、熊某某、宣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证人对被告人、对被害人的辨认等辨认笔录;6.事发现场附近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卫宾
检察官助理:李 俊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方式:18914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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