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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妨害公务案)_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高新检公诉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01199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路**号**栋**单元**号,住成都市高新区**路**号1栋1单元2305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1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月23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晚,被告人赵某某与朋友在本市高新区**中心9楼**KTV818包间唱歌,其间,赵某某的朋友余某某与一起唱歌的张某某男子发生冲突,余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当晚22时许,民警王某某带领辅警陈某某达到现场处置,赵某某对警察进行辱骂、推搡,并用脚踢打王某某。后警察驾驶警车欲将赵某某带回派出所作进一步调查,当行驶至天府大道与府城大道交汇处时,赵某某又用手扇打王某某,后被警察带回派出所。经诊断,王某某的伤情为全身多处外伤。归案后,赵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对王某某进行了补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及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赵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君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

1.赵某某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提讯证、换押证各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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