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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妨害公务案)_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大检一部刑诉〔2021〕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6422241992********,小学文化,群众,无业,住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园**栋**单元**号。2019年11月20日因扰乱单位秩序被银川市贺兰县公安局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2019年12月28日因寻衅滋事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4月25日因扰乱单位秩序被银川市贺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九日;2020年11月21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于2021年1月9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普通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与其朋友因酒后在石嘴山市大武口区皇城音乐KTV包间内打架一事报案至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人民路派出所,后该所出警民警现场传唤赵某某等人至所内并带至留置室留置,后赵某某在人民路派出所留置室内大声吵闹,辱骂值班民警、辅警,民警对其劝阻期间,赵某某先后两次在留置室内殴打辅警李某某,并将李某某下牙打掉半颗。经鉴定,李伟祥牙齿缺失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试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致一人一处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半半

2021年1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石嘴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换押证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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