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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妨害公务案)_四川省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泸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1196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建筑工人,出生地四川省泸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县**村**组**号,现住泸县**镇**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22日被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2020年1月3日被泸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3日被泸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电动车在泸县政府处摔倒,路过的莫某某、蓝某某、王某某三名学生好心帮助并劝告赵某某不要酒后驾车,遭到赵某某的误解谩骂,后两名男子经过泸县政府门口时,莫某某等人向其求助,该两名男子向赵某某解释之后,赵某某无故追打该两名男子,后蓝某某报警。泸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田某某接警后,带领辅警兰某某、陈某某等人到达现场,在泸县信访局门口找到赵某某,并口头传唤其至泸县公安局玉蟾派出所。到达玉蟾派出所之后,赵某某拒不配合,民警田某某等人多次警告赵某某后,欲将赵某某带至玉蟾派出所醒酒室进行醒酒,赵某某明知已被民警带至公安机关,但不愿被带至醒酒室,遂直接躺地上并把其裤子脱掉,裸露生殖器,并不断辱骂威胁民警。随后田某某、陈某某等四名民辅警准备继续抬赵某某至醒酒室时,遭到赵某某激烈反抗。赵某某先是用脚踢到了民警田某某右眼部,随后用手击打辅警陈某某胸口,致田某某右眼球钝挫伤、右眼视网膜裂孔。经泸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田某某之损伤不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俊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泸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光盘四封;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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