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赵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32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镇**村**组**号,现住乐山市市中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11月22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14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赵某甲在乐山市市中区**路**号**栋**单元**号家中大量饮酒后,与妻子张某某发生纠纷,随后又与其儿子赵某乙发生冲突抓扯,其儿媳妇吕某某报警。彭山路派出所民警黄某某、辅警曾某某出警到达现场,到场后二人欲对赵某甲进行劝阻和控制,在此过程中被告人赵某甲打了黄某某脸部一巴掌,辅警曾某某手臂也被打了一拳,民警黄某某在给被告人赵某甲上铐的过程中右手中指被其弄伤流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淡琰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羁押于乐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