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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洮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19〕129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02********7025,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住白城市洮北区***号楼*单元*楼西。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19625日被洮北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826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2日补查重报。2019年9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4日1时3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与朋友王某某、孙某某、于某某(该三人均已判刑)在乘坐出租车时,与出租车司机苗某某生纠纷,后苗春将四人拉派出所并报警派出所值班民警李某甲、李某乙、张某某、陈某某在处理该警情过程中,赵某某、王某某、孙某某、于某某对民警采取搂抱、推搡等暴力行为抗拒民警执法。在民警多次警告无效后,现场执法人员对四人采取了强制措施,在此过程中,赵某某在被陈某某控制的情况下,仍然用脚踢陈某某的肩膀,用手打了陈某某腿部一下。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赵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履行职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其已经得到被害人谅解,并且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四个月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微

(院印)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2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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