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蛟检一检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20281199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蛟河市**镇**村**屯,现住蛟河市**街**区**单元**室。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蛟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蛟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6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吉B****8号**牌轿车(逾期未年检),由蛟河市公路**卡口驶往蛟河市区方向。蛟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被害人王某某接到交警预警中心预警指示后,与协警于某某等人赶至蛟河市**北侧,准备对该车辆进行检查,此时赵某某驾驶车辆由北向南行驶至检查处,赵某某见交警拦截,停车但未熄火,并将驾驶侧车窗降下。王某某要求赵某某出示驾驶证及行驶证,赵某某假意找证件。赵某某明知交警王某某站在驾驶侧附近,手伸进车内,因担心车辆逾期未年检受罚,便加速驶离逃跑,在驶离时将王某某刮倒在地。经鉴定:王某某右膝部挫伤、左前臂下端迟侧挫伤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接受刑事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户籍证明;(2)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3)涉案车辆经过卡口监控录像截图照片;(4)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5)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6)蛟河交警大队工作群聊天记录截图;(7)人民警察证复印件;(8)谅解书;
2.证人证言:于某某、李某某、某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雪茹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在蛟河市**街道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1张。
5.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