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4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镇**街**号,农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因患*****同日被大兴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于2019年1月10日17时,在北京市大兴区**镇**街**号****,拒不配合处理其家庭纠纷的民警及辅警的工作,并有持鞋扔砸辅警梁某某的行为,后被现场查获。后经鉴定,梁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不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有如实供述的从轻处罚情节以及暴力袭警的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颖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在家中候审,联系电话1821055****,保证人杨某某,联系电话15811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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