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应检二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622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应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妨害公务罪、抢劫罪、盗窃罪、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应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6月5日被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应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抢劫罪、盗窃罪、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妨害公务罪
2020年5月13日上午7时左右,应县公安局民警前往应县**镇**村徐某某家中对被告人赵某某及徐某某(另案处理)实施抓捕,在抓捕过程中,被告人赵某某手持菜刀对民警挥砍、威胁、恐吓,后逃离现场。
2.抢劫罪
2020年5月13日上午8时左右,被告人赵某某逃脱应县公安局民警抓捕后,跑至**村一超市附近时,恰遇被害人尤某某骑宗申三轮摩托车经过,便手持菜刀朝尤某某砍去,之后骑着抢来的摩托车继续逃跑,行至**村附近因燃油耗尽,遂弃车逃窜;途中遇被害人白某某骑豪爵125型摩托车经过,又持菜刀朝白某某左腿砍去,之后骑着抢来的摩托车逃离。经鉴定,宗申三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93元。
3.盗窃罪
2020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赵某某先后在应县下社镇**村、繁峙县砂河镇大广场、砂河镇**村、砂河镇新**村等地使用自制的万能钥匙窃取福田三轮摩托车、蓝色电动三轮车、蓝色新日牌电动三轮车、珍雅迪牌蓝色电动三轮车各一辆,出售后将赃款用于吸食毒品。经鉴定,新日牌三轮车价值 517元,珍雅迪牌三轮车价值人民币63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物证;3.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碍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逃跑过程中,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一人犯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应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赵志军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朔城区看守所。
2.案卷2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涉案物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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