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17〕6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2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乡**村**号。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6年6月15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成武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6年10月22日至11月5日、自2017年1月3日至1月17日、自2017年3月18日至4月1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6年11月3日至12月2日、自2017年1月17日至2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24日,被告人赵某某持刘某身份证号为5138221993********的身份证,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劳动路支行办理了卡号为62178580000********的银行卡一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中国银行账户申请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倪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赵某某、赵某某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安二朝
2017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成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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