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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_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20〕24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9191966********,汉族,小学毕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正阳县某某某某庄12号。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正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驻马店市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赵某某于2020年1月20日由武汉市返回到正阳县。2020年1月25日至1月27日,赵某某因咳嗽在正阳县某某乡卫生院就诊,赵某某在就诊期间故意向就诊医生隐瞒其从武汉返乡的事实。2020年2月2日,赵某某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并造成数十人隔离的后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高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的严重危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正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淑慧

代理检察员:余存存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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