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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失火案)_海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海伦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11962********,汉族,高中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海伦市**镇**村**组**号,现住海伦市**镇**平房。2019年10月30 日因涉嫌失火被海伦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9日本院以失火罪对其继续取保候审,同日由海伦市森林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海伦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10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3日,被告人赵某某在清明节前夕在被害人初某某家位于海伦市**镇**村大桥南侧一百米左右树带西南角旁上坟烧纸时,意外将初某某家林地点燃。经海伦市森林公安局于2019年4月4日初步勘察,过火面积超过2公顷,经黑龙江省林业科学研究所出具的技术鉴定书,初某某家林地失火面积为2,0233公顷(20233平方米),经海伦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失火被烧林地价值人民币35,040元

经侦查,被告人赵某某于2019年10月30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破案经过、林权证复印件、气象凭证等;

2.证人宋某某、张某某、纪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初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海伦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过失将他人林地烧毁过火面积达到2,023.3公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国志

检察官助理:李  丹

2020年11月2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卷宗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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