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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失火案件)(公开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公诉刑诉〔2019〕114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01211949********,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住本县********号,系该村村民。因涉嫌失火罪,经大通县森林公安局局决定,于2019年2月1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通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4日15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到本县红河限村前坡自家坟地给已故的儿子樊某甲上坟烧纸后,不慎引燃周围的杂草,导致未成林造林地起火。经大通县林业调查队现场测量,过火面积87亩,烧毁部分河北杨、青海云杉、祁连圆柏、青杨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34937元。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曹某某、梅某某、樊某乙等九位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大通县林业调查队火情调查报告;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6.刑事照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上坟烧纸不慎,引发林地火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属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芝春

2019年4月28日

附:

1.​ 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 案卷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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