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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合同诈骗案)_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二部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89********,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地为福建省仙游县,现住仙游县**街道**号。因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于2016年2月被仙游县人民法院司法拘留15日;因寻衅滋事,于2019年7月5日被仙游县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现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9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同年10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1月1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因案件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2月14日至2020年12月2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8日,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口头约定车辆租赁协议,租用被害人刘某某实际使用的一部闽B**号奔驰牌小轿车,并向被害人刘某某预支付了租金2000元(人民币,下同)。次日,被告人赵某某以闽B**号小轿车所有人黄某某的身份信息伪造居民身份证、闽B**号小轿车行驶证及机动车登记证书,利用伪造的上述材料和该车辆向陈某某抵押借款11.5万元。案发后,被害人刘某某自行找回该车辆,被告人赵某某退还陈某某11.5万元。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该车价值24万元。

被告人赵某某于2020年6月11日向仙游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人员基本信息表等;2.证人证言: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刘某某等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书;6.辨认笔录:仙游县公安局制作的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3.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陈伟洪

检  察  官:赵劲松

检察官助理: 刘剑锋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3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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