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二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区,公民身份号码1523211990********,蒙古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堡**农场**组**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合同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2日至4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2月17日至3月2日、自2020年5月3日至5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间,被告人赵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镇**村的暂住地内,冒充**报社职工骗取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信任,以**报社名义与该公司达成商旅服务口头协议,采用先订购机票后定期结算的方式使该公司为其订购机票,后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机票款。其中,已完成行程的机票价款共计人民币6840元,该公司发现被骗后及时退票止损,退票的机票价款共计人民币72399元,退票手续费共计人民币11240元。
2019年4月至9月间,被告人赵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镇**村的暂住地内,冒充**报社职工骗取**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和该公司员工程某某(男,22岁)的信任,使用伪造的**报印章并以**报社的名义与**航空服务有限公司签订机票代理协议,采用先订购机票后定期结算的方式使该公司和程某某为其订购机票,后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机票款。其中已完成行程的机票价款共计人民币955468元,该公司发现被骗后及时退票止损,退票的机票价款共计人民币207187元,退票手续费共计人民币52893元。
2019年9月间,被告人赵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镇**村的暂住地内,冒充**有限公司职工并使用伪造的该公司印章,以**有限公司名义与北京**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商旅服务协议,采用先订购机票后定期结算的方式使该公司为其订购机票,后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机票款。其中,已完成行程的机票价款共计人民币12950元,该公司发现被骗后及时退票止损,退票的机票价款共计人民币62051元,退票手续费共计人民币5670元。2019年10月23日,赵某某的家属赔偿了该公司的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
2019年9月间,被告人赵某某谎称可以购买低价机票骗取北京**航空服务有限公司的信任,在该公司支付票款31611元后,赵某某为该公司订购7张机票后未经该公司同意便将上述机票退票,经协商赵某某退还该公司人民币2万元后,拒不退还剩余款项人民币11611元。2019年11月21日,赵某某的家属赔偿了该公司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
2019年10月19日,被告人赵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综上,被告人赵某某合同诈骗犯罪既遂金额共计人民币986869元,犯罪未遂金额共计人民币341637元,因犯罪未遂造成退票损失共计人民币6980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印章等;2.书证:快递订单、微信聊天记录、订票与退票明细、出票票款明细、损失说明、协议书、谅解书、转账记录、章样、商旅服务协议、机票代理协议、出票信息、机票订单、欠条等;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王某某、景某某、张某某、马某某、徐某某、于某某、肖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纳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高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等;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8.其他证明材料: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扣押清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中部分犯罪未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雪鹏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7册、涉案物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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