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20〕343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121975********,汉族,中专文化,青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路**号社区公共户**户,住青岛市城阳区**小区**号楼**单元***户。2019年10月7日涉嫌合同诈骗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22日、2020年5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分别于2020年3月8日、2020年5月23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4月8日、2020年6月2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赵某甲与被害人赵某乙合伙承包**街道**社区土石方回填工程,双方约定由赵某乙负责筹集资金,垫付工程费用。在合伙过程中,被告人赵某甲多次以虚报土石方数目的方式虚报工程费用,骗取赵某乙人民币54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甲被侦查机关持传唤证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工程款支付明细、合同、刑事执行裁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赵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智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甲现羁押于青岛市即墨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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