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9〕1637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011992********,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街道**路**小区**栋**号,因涉嫌诈骗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14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8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被告人赵某某伪造了昆明市**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委托书,以公司租用教师住房为名,用公司或其个人的名义同房东孙某等人签订租房合同,以此方式在本市西山区**、**公寓、**府等小区先后租用了住房30套,并按季度支付了房租。后被告人赵某某在网上发布信息等方式以每套低于市场价200-500元的价格对上述住房进行招租,并伪造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租房合同等材料假冒房主和房产共有人与被害人魏某某、刘某某等二十余人签订了租房合同,按年收取房租、房屋押金及物管费。至2019年5月被告人赵某某共骗取人民币36531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诈骗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静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昆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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