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职检刑诉〔2019〕3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870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捕前住拉萨市城关区七一农场,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拉萨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03月15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经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03月29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0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05月30 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07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08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09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06月30日、2019年09月13日、2019年11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21日,被告人赵某某虚构“318国道樟木口岸保通项目”。以虚构工程合作协议的形式骗取被害人谢某某的信任,与被害人谢某某签订工程合作协议,进而以投资款的形式从被害人谢某某处骗取合作工程投资款人民币 50万元。在收到款项后,被告人赵某某并未将所得款项用于“318国道樟木口岸保通项目”, 将其用于个人支出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 仲 仁
强巴念扎
2019年12月10日
(此页无正文)
附:1.被告人赵某某羁押于拉萨市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证人名单、证据目录、被害人联系单、一证通一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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