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秦检二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73********,汉族,初中,无业,无职务,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乡***村****山***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诈骗罪,经秦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于2020年1月20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决定以诈骗罪提起公诉。
我院于2020年4月17日一次退回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补充侦查,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于2020年5月14日补充侦查完毕一次重报。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0月,赵某某称其在甘肃省***县有一工程需要转包,经中介人张某某介绍认识周某某和高某某。周、高二人有意承包此工程,2014年10月一天,赵某某带高某某、周某某、张某某四人去甘肃省***县***镇***村一河滩上,查看赵某某所说施工项目地址,后经商谈,2014年10月29曰,周某某、高某某与赵某某在秦州区****一茶楼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协议书》,期间赵某某以收取工程保证金为名向周某某、高某某二人收取现金10万元。周、高二人多次催促赵某某进厂施工,但赵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不开工,失去联系,后张某某于2018年7月10日将自己的10万元退于周某某、高某某。
2014年年底,犯罪嫌疑人赵某某通过他人认识了尹某某,假称自己承包了***县***乡***村的新农村建设项目,并向尹某某提供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协议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虚假文件,后通过尹某某将该工程项目先后转包与受害人李某某、尹某,因该工程迟迟未开工,在尹某某及尹某的一再催问下,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又假称自己承包了****县***乡(现更名为***镇)****村的新农村建设项目及*****县****镇的工程项目,让尹某某先承建这两个工程,并带领尹某某前往其假称的工程项目地点进行实地查看。尹某某先后将李某某6万元,尹某9万元以工程转让费等名义支付给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共计15万元,后赵某某失去联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赵某某以虚构工程内容、地点的方式骗取数名被害人共计25万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且案发后未能主动退赃,在逃时间长达三年之久,情节恶劣。建议判处四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晓斌
书记员:赵天一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秦州区看守所
2.案卷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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