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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合同诈骗案)_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31951********,汉族,高中文化,吉林省扶余市人 ,个体 ,住扶余市**镇**村。因涉嫌合同诈骗,于2019年10月28日被扶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8日由扶余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扶余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2015年12月,被告人赵某某在经营吉林省**责任公司期间,先后收购扶余市**镇**村、**村董某某、陈某某、徐某甲、田某某、徐某乙、修某某、韩某甲、杨某甲、卢某某、王某甲、杨某乙、郭某某、孙某甲、高某甲、韩某乙、孙某甲、王某乙、杨某丙、林某甲、林某乙、杨某丁、王某丙、刘某某、王某丁、王某戊、李某某、王某已、缪某某、张某某、徐某丙、高某乙等31户农民水稻,总计价值人民币223.5049万元。收购时,赵某某谎称及时给付水稻款。但收购水稻由其加工后,赵某某将大米卖出,得款用于还其债务。上述被害人多次向赵某某索要水稻款,赵某某逃匿。后于2016年4月赵某某到扶余市人民法院申请公司破产,欲规避其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后被告人赵某某又逃匿,2019年10月21日,广州市铁路公安处将网上在逃的赵某某在广州市火车站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水稻入库单、民事判决书、企业工商档案、银行账户资金收支明细、破产清算卷宗、户籍信息及现实表现证明等;

2.​ 被害人董某某、陈某某、徐某甲、田某某、徐某乙、修某某、韩某甲、杨某甲、卢某某、王某甲、杨某乙、郭某某、孙某甲、高某甲、韩某乙、孙某甲、王某乙、杨某丙、林某甲、林某乙、杨某丁、林某丙、刘某某、王某丙、王某丁、李某某、汪某某、孙某乙、徐某丙、高某乙的陈述;

3.​ 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扶余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大明

2020年416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扶余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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