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刑诉〔2019〕51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8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住所地河南省沈丘县**乡**行政村**号,现暂住晋城市城区**社区一独家院,个体。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2月13日被天津市塘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现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19年8月7日批准逮捕,次日由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内容,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赵某某通过焦某某认识了王某甲,对其称自己可以直接从厂家进货,装修便宜,骗取王某甲信任。2018年9月12日,赵某某使用伪造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印章,在**小区**号楼牛某某的住处与王某甲签订了《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协议》,合同约定由赵某某按照预算表中的价格、品牌承包装修王某甲在**小区**号楼**单元**室的房子,装修款为86000元,装修工期自2018年9月15日至2018年11月30日。2018年9月22日赵某某带工人开始装修,先后多次从王某甲处收取装修款共计82000元。2018年11月,赵某某还没有装修完毕,就开始不接电话,王某甲多次催促未果, 12月份联系不到赵某某。经鉴定,该房屋已装修部分价值44872.21元。
2、被告人赵某某通过焦某某认识了牛某某,对其称自己可以直接从厂家进货,装修便宜,骗取牛某某信任。2018年9月12日,赵某某使用伪造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印章,在**小区**号楼牛某某的住处与牛某某签订了《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协议》。合同约定由赵某某按照预算表中的价格、品牌负责承包装修牛某某在**小区**号楼**单元**室的房子,装修款为86000元,装修工期自2018年9月12日到2018年11月22日。2018年9月12日赵某某带工人开始装修,先后多次从牛某某处收取装修款共计87240元。2018年11月,赵某某还没有装修完毕,就开始不接电话。2018年12月份赵某某给牛某某签了一份承诺20日内将剩余部分装修完毕的保证书,之后失去联系。经鉴定,该房屋已装修部分价值44872.21元。
3、2018年9月12日在**韩国城,被告人赵某某使用假名“周某某”和韩某某、张某某签订《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协议》。合同约定由“周某某”负责承包装修张某某、韩某某位于泽州县**镇**村**号楼**单元**室的房子,装修全款为63000元,装修工期自2018年9月12日到2018年11月22日。开始装修后,赵某某先后多次收取装修款共计60000元。2018年11月,赵某某停止装修,总找理由推脱,后失去联系。经鉴定,该房屋已装修部分价值48609元。
4、被告人赵某某通过秦某某认识了丁某某,二人于2019年3月8日在**广场**城的**店签订了《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协议》,合同约定由赵某某负责承包装修丁某某位于**区**号楼**单元**室的房子,装修款是6万元,于 2019年6月8日完工。赵某某开始装修后,先后多次收取装修款59100元。2019年5月份,赵某某停止装修,以各种借口拖延。
2019年7月份,丁某某无奈,便自己购买了一些材料进行剩下的装修,共花费16983元。
被告人赵某某在装修期间,雇佣张某某给王某甲、牛某某家刮墙刷漆,完工后未支付其1000元工钱;雇佣王某甲给张某某家安装集成吊顶,完工后未支付其料钱和工钱1532元;雇佣王某乙给王某甲、牛某某、张某某三家贴壁纸,完工后未支付其工钱和料钱2600元;雇佣王某丙给丁某某家安装木地板,仅支付了500元定金,完工后未支付其工钱1629元;雇佣董某某给丁某某家做美缝,完工后未支付其工钱1066元。经多次催要,均未果。
综上,被告人赵某某收取王某甲、牛某某、张某某、丁某某装修款后,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部分用于购买装修材料,其它用于家庭开支,共计骗取107869.5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王某甲、牛某某等人的陈述;
2、证人焦某某、尚某某等人的证言;
3、辨认笔录;
4、鉴定意见;
5、相关书证;
6、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钱款,数额较大,侵犯了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毓斌
2019年11月1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在晋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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