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任检二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21984********,汉族,初中文化,政治面貌:群众。现住河北省任丘市**庄**号,无业。2016年12月3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5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11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1月10日被任丘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日被任丘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3月30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至2016年9月,被告人赵某某以能办理信用卡、提升信用额度和贷款为由,实施以下犯罪:
(一)合同诈骗罪
被告人赵某某以为客户办理信用卡需要走银行流水提高额度和通过率为由,骗取陶某某、边某某、吕某某、郝某某、王某某、李某某、郑某某、彭某某、白某某、闫某某、侯某某、张某某、伏某某、闫某某等人信息,在深圳市佰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办理手机分期贷款人民币59488元,赵某某还款人民币11799.90元,尚有47688.10元未归还;在深圳天道计然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办理手机分期贷款人民币27600元,赵某某还款人民币4296.74元,尚有23303.26元未归还;在深圳玖富超能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办理手机分期贷款人民币22200元,赵某某还款人民币3600.95元,尚有18599.05元未归还;在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办理手机分期贷款人民币14980元,赵某某还款人民币4261.97元,尚有10718.03元未归还;合计人民币100308.44元未归还。
(2诈骗罪
被告人赵某某以能办理无息贷款为由,骗取彭某某人民币50550元;骗取陶某某人民币40000元。
(3信用卡诈骗罪
被告人赵某某以给被害人办理信用卡及提升信用额度为由,冒用陶某某、彭某某、王某某、孙某某名义透支信用卡,透支人民币81957.58元。
2020年1月10日赵某某赔偿王某某人民币1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手机贷款合同、银行明细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崔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彭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利用陶某某、边某某等人,为自己向深圳佰仟等金融服务公司骗取贷款,后不归还贷款数额达人民币100308.44元;虚构能够为他人办理无息贷款的事实,骗取他人人民币90550元;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数额达人民币81957.58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数额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海英
检察官助理:刘慧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现监视居住于任丘市梁召各庄358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起诉书八份;
3.审计报告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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