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刑检刑诉〔2019〕64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6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路**号**房,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某出租屋,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6月28日、2019年8月22日共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查后分别于2019年7月25日、2019年9月20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合同诈骗罪
2009年8月2日,被告人赵某某利用其时系茂名市*甲贸易有限公司的业务主管的身份,与广东**有限公司**分公司**厂厂长杨某某达成口头协议,由茂名市**甲贸易有限公司向广东**有限公司购买50吨乙二醇和75吨二乙二醇,但赵某某在委托司机提取走以上货物后,未付货款后失联,广东**有限公司损失734107.8元。
2009年7月10日、2009年8月6日、2009年8月12日、2009年8月5日,被告人赵某某以茂名市**甲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与由陈某某主管茂名市**化工有限公司或深圳市**化工有限公司共签订了四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分别由茂名市**化工有限公司向茂名市**甲贸易有限公司购买50吨二甘醇、50吨乙二醇、30吨乙二醇;由深圳市**化工有限公司向茂名市**甲贸易有限公司购买100吨二甲苯。但在陈某某按照合同约定预付了货款共1310000元后,赵某某只发货二甘醇24.63吨,二甲苯24.005吨,余下80吨的乙二醇、25.37吨的二甘醇、75.995吨的二甲苯尚未发货,随后赵某某失联。茂名市**化工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化工有限公司损失共计1039989.4元。
2009年8月11日,被告人赵某某以茂名市**甲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广州市**化工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广州市**化工有限公司向茂名市**甲贸易有限公司购买50吨二甲苯,货值342500元。但在广州市**化工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预付了货款300000后,茂名市**甲贸易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发货,随后赵某某失联。广州市**化工有限公司损失共计30万元。
2009年8月14日,被告人赵某某以茂名市**甲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广州市**化工原料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广州市**化工原料贸易有限公司向茂名市**甲贸易有限公司购买25吨二甘醇,货值136250元。但在广州市**化工原料贸易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预付了货款10万元后,茂名市**甲贸易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发货,随后赵某某失联。广州市**化工原料贸易有限公司损失共计10万元。
1、 职务侵占罪
2009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时任茂名市**甲贸易有限公司的业务主管,其利用保管、使用茂名市**甲贸易有限公司公章和银行印鉴的职务便利,以因购进货物要支付货款为由将公司的注册资金500000元、李某某借给茂名市**甲贸易有限公司的500000元、公司收到的茂名市**乙贸易有限公司转账的171500元货款、广州市**贸易有限公司转入的货款1383.3元非法占为己有,涉案数额共计1172883.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以上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礼进
2019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羁押在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被害人陈某某询问材料复印件一份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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