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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受贿案)_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三部刑诉〔2020〕69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51974********,汉族,硕士成都市**行政执法总队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号,住成都市高新区**********单元**号。2020年6月16日因涉嫌受贿罪被成都市青羊区监察委员会决定留置,2020年11月6日本院以其涉嫌受贿罪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本院以其涉嫌受贿罪决定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青羊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底至2017年10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先后担任成都市**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总队)二大队**科员、五大队**,负责大队全面工作。其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暂扣车辆停放费用结算、日常监管方面为罗某某提供帮助,多次收受罗某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10.2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2015年4月,四川**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罗某某(已判)在市**总队办公室副主任喻某某(另案处理)的帮助下,中标市**总队停车保管项目,市**总队下属各执法大队负责暂扣车辆停放数量统计、费用结算审核、车辆放行等工作。为维系与赵某某的关系,罗某某提出给予赵某某好处费,希望其在暂扣车辆日常管理、费用结算等方面提供便利和支持,赵某某同意。2016年1月至2017年10月,罗某某先后4次在**汽车站、**小区、**立交三环路边等地以现金方式收取赵某某给予的好处费,每次2.3万元至3万元不等,共计10.2万元。

2020年6月16日,成都市青羊区监察委员会办案人员将赵某某挡获。现赵某某已全额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被告人赵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红珍

十一月二十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都江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量刑建议书及具结书各壹份,换押证及提票各壹份;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详见扣押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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