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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受贿案)(公开版)_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院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二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1031964********,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盘锦市大洼区**局**局**,住址:盘锦市大洼区**镇**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街**社区**号),无犯罪前科。因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月2日被盘锦市大洼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于2020年2月8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20年2月9日对其决定逮捕。

本案由盘锦市大洼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先后于2020年3月6日、5月19日两次延长案件审查期限,于2020年3月23日退回调查部门补充调查,调查部门于2020年4月23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赵某某在担任盘锦市大洼区**局**局**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盘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没有实际业务、且不符合普通增值税发票增版、增量的情况下,为该公司申请办理增版、增量提供便利,并先后两次收受**公司**王某某(另案处理)、谷某某(另案处理)所送贿赂款共计200万元。所得赃款其被用于偿还债务、购置房产及个人花销。案发后,赵某某将其中60万元上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证人王某某、谷某某、齐某某的证言;干部任免审批表、入党志愿书;盘锦**有限公司发票增量的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查询;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白永红

代理检察员:黄  瑀

2020年6月5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羁押于盘锦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意见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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