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一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28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冀A*****的白色小轿车在深州市境内**线40公里处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4.7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少华
检察官助理:王紫微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石家庄市**区**路**号**栋**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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