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_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城检一部刑诉〔2020〕31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7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衡水市景县**镇**村**号。因肇事逃逸,于2019年2月19年被河北省景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罚金3000元;因赌博,于2020年8月7日被河北省景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德州市公安局运河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运河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30日21时21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车牌号为冀******牌的小型轿车行驶至运河经济开发区大坝检查站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6.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吉凤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衡水市景县梁集镇苗团村16号;联系方式:1873288****. 

2.案卷材料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