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杨某某院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汉族,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311971********,大专文化,现住杨某某**小区**号楼*单元**室,杨凌**公司工作。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杨陵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杨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饮酒后驾驶陕VV****号别克牌面包车沿杨某某新桥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新桥路与五胡路十字北口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赵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53.48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婧
2020年9月25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案卷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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