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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罪)_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农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19**********,汉族,初中,吉林省农安县人,现住农安县农安镇**小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于 2019年9月20日00时01分,酒后驾驶吉A*****号小型轿车,行驶到农安县古城街与农安大路交汇处时,被农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从送检的赵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40.20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鹤

(院印)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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