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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二部刑诉〔2021〕1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2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住浙江省青田县**镇**村。2019年3月25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青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16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23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2日8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位于青田县**镇**村的家中喝了一碗黄酒,后在无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无号牌普通正三轮摩托车(车架号:LK3HCK********,发动机号:H453****)前往**镇**街一商店购买了一瓶劲酒并当场喝完,后被告人赵某某又驾驶该车由青田县**镇**街西往东向****村方向行驶,当日16时20分许,途经青田县**镇**街**号对面弄堂路段时碰撞**镇**街**号房子外墙壁水管,造成水管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其呼气酒精含量为352mg/100ml。后其被带至青田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丽水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其的血液酒精含量为3.31mg/ml(331mg/100ml),高于国家规定的醉酒驾驶标准0.8 mg/ml。经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赵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查验记录、车辆信息、车辆照片、违法记录查询证明、(2019)浙1121刑初63号刑事判决书、接警单详情、归案经过、呼气酒精测试单、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叶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丽医所[2020]毒鉴字第1063号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第xxxx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记录图、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道路交通事故视听材料目录及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上路行驶,且发生交通事故,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科鹏

检察官助理:李茜茜

2021年1月29日 

附件:

1. 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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