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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48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41岁,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1197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青州市**镇**村农民,非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青州市**镇**村**号,现住址青州市**号楼**单元**室。2017年8月9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州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15时4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鲁******小型轿车沿胶王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胶王路与黄大路交叉路口东侧时,与前方沿胶王路由西向东行驶的王某某驾驶的鲁******小型普通客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赵某某受伤,两车受损。

经青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赵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经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赵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46.43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身份证复印件、人员档案、办案证明、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保险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绵智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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