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双检一部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251975********,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为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双营子派出所,现住长春市双阳区**镇**村**屯,无前科劣迹。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吉A07***号丰田牌小型轿车,沿本市双阳区龙东线由南向北行驶至龙东线528公里处发生事故后,被接到报案的民警查获。经鉴定,赵某某血液乙醇为200.9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证据如下:
(一)书证:查获经过、公民户籍信息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二)证人徐某某证言
(三)被告人赵某某供述与辩解;
(四)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公共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危害交通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赵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佳玉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居所;
2、本案卷宗材料贰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附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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