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3196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镇**村**号,现住原籍,于2020年8月2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根据案情并征询被告人意见,建议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00时5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醉酒驾驶陕A****8号两轮摩托车沿西太线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点时,因操作不当,将路东侧施工围挡碰撞,后赵某某掉入施工深坑内,致车辆、施工围挡受损,赵某某受伤。经鉴定:赵某某血醇酒精浓度为118.43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破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户籍信息等材料;
2.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诊断证明;
4.鉴定结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一个半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坤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户籍所在地。
2.侦查卷宗二册。
3.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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