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灞检捕诉刑诉〔2019〕58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5196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市**镇**村**组**号,现居住地西安市灞桥区**小区一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灞桥分局批准,于2019年12月4日被灞桥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22时0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陕A****T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长乐东路自西向东行驶至**小区附近时,适逢王某某驾驶陕A****2号小型轿车自南向北驶入长乐东路,两车相撞受损,无人员受伤,造成交通事故。
经西公交法鉴(毒)字(2019)1144S号《血醇检验报告》检验:赵某某的血醇浓度为238.92mg/100ml,其行为构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4、血醇检验鉴定报告及通知书;
5、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兵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灞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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