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赵某某, 男, 1978 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1241978********, 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涡阳县**镇**村**号。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15时许, 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苏B0****三轮摩托车载其妻子马某某从本市虎丘区**花苑二区出发,行驶至**花苑一区西门附近时,剐蹭坐在轮椅上的尤某某,致其倒地受伤、轮椅部分受损。后该三轮摩托车侧翻,致马某某受伤。赵某某遂驾驶三轮摩托车送马某某去医院救治,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赵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49mg/100m1。
归案后,被告人赵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院量刑建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2.证人王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尤某某、马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朱雪平
检察官助理:胥飞飞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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