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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一部刑诉〔2020〕42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66********,汉族,初中文化,泥水工,出生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均为惠安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惠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日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饮酒后驾驶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后载郭某甲、郭某乙上道路行驶,至惠安县**道**路交叉路口时,车尾部被蔡某某驾驶的闽******号小轿车撞到,造成赵某某、郭某甲、郭某乙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后,蔡某某逃逸,群众报警,赵某某在惠安县医院被出警的民警查获并抽血送检。2019年11月4日,经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赵某某血样检出乙醇含量为147.87mg/100ml,已超过醉酒驾驶标准。经交警部门认定,蔡某某承担本事故全部责任;赵某某、郭某乙、郭某甲不承担本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的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郭某甲、郭某乙、蔡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华闽司鉴[2019]毒(醇)鉴字第7821号《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

6.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任云英

检察官助理  杨育林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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