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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1〕Z2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233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镇**村**组**号,住址福建省南安市**镇**工业区**栋**宿舍。曾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5月27日被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又因吸毒,于2016年5月26日被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2月28日被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7年9月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1日23时3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套牌闽*****号二轮摩托车,从南安市**镇**出发,往**镇**行驶,至**镇**路段被设卡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被告人赵某某的测试结果为88mg/100ml。同日23时24分许,执勤民警将被告人赵某某带至南安市中医院,由护士对其抽取血样并送检。次日,经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6.90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调查记录及现场照片、酒精呼气测试单及呼气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驾驶证查询机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被盗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归案经过;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套牌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泗海

2021年1月5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二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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