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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祁检公诉刑诉〔2019〕20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30197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住祁阳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8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祁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7日21时20分左右,被告人赵某某在祁阳县潘市镇饮酒后驾驶湘******轻型自卸货车,在泉南高速公路上行驶。当晚2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到达泉南高速白水收费站下高速时,被湖南省高速公路交警局永州支队祁阳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对被告人赵某某进行两次酒精呼气测试,其结果分别为94mg/100ml、87mg/100ml,遂将其带至祁阳县白水镇中心卫生医院抽取血样备检。2019年5月18日,经永州市大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4.51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查获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户籍证明、抽血照片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宁忠君

2019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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