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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二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23198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住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甘H3****号轻型栏板货车沿本市凉州区古浪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惠民小区路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6月22日经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赵某某血液中乙醇成份含量为207.1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赵某某判处二个月拘役,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  磊

                                  书记员:李雅祺

                                  2020年1023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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