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二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81198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职业,住钟某某**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钟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钟某某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钟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4日21时17时许,被告人赵某甲饮酒后驾驶号牌为鄂A****R号小型轿车由钟某某郢中镇王家湾小区行驶到郢中镇工人文化宫灯控路口,被正在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赵某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查获经过、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赵某乙、张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4、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琳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5827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碟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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