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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仙检一部刑诉〔2020〕24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94********,汉族,大学文化,仙桃市**发展中心**员。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住仙桃市**办事处**村**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1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00时1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饮酒后驾驶鄂A****X号“本田”牌小型轿车沿仙桃市沔街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颐和公馆住宅小区门前路段处,遇吴某某驾驶鄂M****2号“奔驰”牌小型轿车(载张某某,坐副驾驶位)停驶于沔街大道北侧路边,张某某下车打开左后车门时,鄂A****X号“本田”牌小型轿车右前角与鄂M****2号“奔驰”牌小型轿车左后车门发生碰撞,致两车损坏。经司法鉴定,赵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204.01mg/100ml。仙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吴某某、张某某不负此次事故责任。

案发后,赵某某赔偿吴某某经济损失28706.83元,取得了吴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2.证人肖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4.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视频资料;6.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丹凤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260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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