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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临检二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02********603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区,住陕西省渭南市**区**镇***村*组,村民。2015年因盗窃罪被临渭区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3月23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临渭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2日23时21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陕A*****白色猎豹小型汽车沿胜利大街东头河桥由东向西行驶,行至河桥西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4.0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结论、户籍证明、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赵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予以判处。

此致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祝润安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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