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华检刑诉〔2020〕84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13197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自由职业者,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路**村**小**号楼**,暂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和九个朋友在深圳市福田区**路**饭店吃饭喝酒。当晚19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乘坐由朋友雷某某驾驶的粤B******号机动车送其他朋友回家,直到当晚23时许,到达龙华区人民路**酒店,雷某某回**酒店休息。当晚2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粤B******号机动车从龙华区**酒店出发,途经人民路,行驶至龙华区龙华街道和平路人民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对被告人赵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1mg/100ml,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为174.2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赵某某身份材料、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表、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抽血登记表,涉案车辆信息、驾驶人员信息查询表,行驶证信息、驾驶证信息,行车轨迹查询结果单等;2.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现场录像(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高博
检察官助理:杨舒媛
2020年5月2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路**,联系电话138*******。
保证人刘某某,联系电话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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