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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20〕59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和朋友在深圳市宝安区固戍小郡肝串串饭馆吃饭喝酒,期间其喝了一瓶青岛牌啤酒。22时许驾驶川 M83****号小汽车搭载朋友袁某某、陈某某等三人,从宝安区固戍小郡肝串串饭店的路边出发前往宝安区三围村,后其在愿者上钩饭店吃东西时又喝了三瓶啤酒。2020年3月23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川M83****号小汽车,搭载朋友陈某某等两人,准备前往南山区西丽大学城,途经南光高速,行驶至南山区沙河西路被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查获,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67mg/100ml,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赵某某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99.7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全国人口库信息查询单,查获经过,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监测点过车记录照片;2、证人证言:证人余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查获、呼气和抽血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城市道路和高速公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城市道路和高速公路上行驶的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波

(院印)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居住于深圳市宝安区**,联系电话130*******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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