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5日21时53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琼BK****的奥迪牌小型轿车,沿G98高速公路藤桥互通往海棠区免税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海棠区龙海路段时被执法民警盘查,对其用呼气酒精测试仪进行检测,结果为138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辆。执法民警将赵某某送到三亚市中医院抽血检测,经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鉴定所鉴定赵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结果为18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一部;2.人口信息、查获经过、检测单、驾驶人信息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查询;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官:吴树青
书 记 员:陈日丽
附:1.被告人现已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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