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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莱芜检一部刑诉〔2020〕31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202196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济南市莱芜区**镇**村**街**号,现住**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醉酒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济南市莱芜区**镇**村由东向西行驶时,与对行的孙某某驾驶的鲁******号轿车相撞,致赵某某受伤、两车受损。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莱芜区大队经调查,赵某某驾车发生事故时,血液内乙醇浓度为185.6±7.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赵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被告人基本情况等;2.鉴定意见: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3.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云霄

2020年7月20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址,联系电话:

1370638****;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及光盘一张;

3.山东鲁誉律师事务所值班律师亓茂伟,联系电话:1555038****。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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